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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监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二中刑监字第00067号张×:你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丰刑初字第2706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你的行为属于复制居民身份证,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主观上具有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扫描、打印、切割、塑封等一系列制作行为,且加工制作的证件与居民身份证具有较高的相似度,故你的行为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性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