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崔彬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彬,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崔彬。被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彬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彬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彬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彬撤回对被告李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崔彬负担。审 判 长 马道文代理审判员 吴 然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战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