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二初字第006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晁翔轴承有限公司与铜陵日飞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晁翔轴承有限公司,铜陵日飞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622-2号原告:慈溪市晁翔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可平,董事长。被告:铜陵日飞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铜民二初字第0062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依据本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特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铜陵日飞机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7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胡松华审 判 员 陈 丰人民陪审员 徐素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