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民终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卢宿敏与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XX,岷县XX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民终字第0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曾用名卢X1,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岷县XX局。法定代表人王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XX,该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杨XX,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卢XX不服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岷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争议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是原审的适格被告,上诉人因公受伤,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请求撤销原裁定,判决由被上诉人补缴上诉人社会保险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共计203365.62元。原审认定:原告卢XX在1993年8月受伤致残,一直未认定工伤。2007年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告申请工伤鉴定,2011年8月1日定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卢XX为工伤四级。而且于2011年11月4日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原告的工伤待遇作出批复,该批复第三项已明确了原告卢XX自1993年8月至2011年8月,这18年工伤待遇如何解决,同时原告单位岷县医药公司已被政府部门改制,该企业已不存在。现原告主张由被告岷县XX局补发其1993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原告的请求事项,行政机关已经明文答复,被告是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无权支付原告请求的各项伤残津贴和费用,故原告将岷县XX局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不当,本案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卢XX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卢XX在1993年8月受伤致残,2011年8月1日定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卢XX为工伤四级。从2011年9月起卢XX在岷县社保中心每月领取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且该津贴也在逐年增长。至于1993年8月至2011年8月,这18年工伤待遇如何解决,2011年11月4日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上诉人的工伤待遇已作出明确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故上诉人卢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郭戍斌审判员 史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