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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公司,王某某,吴某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会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粟某,男,42岁。被告王某某,男,40岁。被告吴某某,女,28岁。被告李某,女,36岁。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吴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X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