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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过执字第0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付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付平,杜芝波,雷勇,聂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过执字第00202-1号申请执行人李付平。被执行人杜芝波(曾用名杜波)。被执行人雷勇。被执行人聂莉丽(曾用名聂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芝波、雷勇、聂莉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芝波及其妻子张贤芝、雷勇、聂莉丽所有价值190537.71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收入及到期债权予以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谷城县支行营业部,账号:44×××7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俊彦二0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