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中等、罗明惠申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射洪县鑫盛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保字第12号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军,联社理事长。被告射洪县鑫盛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等,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中等、罗明惠、射洪县鑫盛彩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射洪县鑫盛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ZTY615全自动电脑烫金设备一套、RHW-100Auv全自动上光设备一套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射洪县鑫盛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ZTY615全自动电脑烫金设备一套、RHW-100Auv全自动上光设备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二、查封期限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设备,不得对被查封的设备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梅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