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伟东与庞威威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保字第7-2号申请人郭伟东。被申请人庞威威。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徐民保字第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庞威威向本院提交6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庞威威所有的冀F707**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