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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伟东与庞威威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保字第7-2号申请人郭伟东。被申请人庞威威。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徐民保字第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庞威威向本院提交6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庞威威所有的冀F707**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