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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广平诉盐山县华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毕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平,盐山县华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毕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0148号原告张广平(又名张广源),男。被告盐山县华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大王铺村。法定代表人杜长怀,该公司经理。被告毕文龙,男。原告张广平与被告盐山县华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毕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广平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广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