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广平诉盐山县华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毕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平,盐山县华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毕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0148号原告张广平(又名张广源),男。被告盐山县华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大王铺村。法定代表人杜长怀,该公司经理。被告毕文龙,男。原告张广平与被告盐山县华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毕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广平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广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