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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禄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邵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汉族,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X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禄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赡养费1004.00元的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忠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