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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阴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李某乙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阴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申请人李某乙,男,汉族,系小轿车驾车人。2013年12月28日12时40分,被申请人李某乙驾驶小轿车沿北城街自西向东行驶至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北城小区路段,在避让前方同向车辆过程中,车辆驶入左车道,适遇申请人李某甲驾驶电动车由路北小区道路自北向南进入北城街,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李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李某甲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乙驾驶的小轿车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连某某40000元活期存单一张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某乙驾驶的小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助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