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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龙腾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海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龙腾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赵海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无锡市新龙腾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欧典家园177-26-27室。法定代表人舒策张,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建栋,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琳,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龙腾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腾公司)与被告赵海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龙腾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龙腾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龙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此款已由新龙腾公司预交),由新龙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诗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烨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