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张中华诉范锁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华,范锁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张中华(张牛尔),男,1940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锁成,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中华诉范锁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华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牛惠林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