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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张中华诉范锁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华,范锁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张中华(张牛尔),男,1940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锁成,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中华诉范锁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华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牛惠林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