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波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违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波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东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丰行初字第328号原告北京波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丰台区羊坊村京良路南28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青,总经理。原告北京东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26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虹,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丰台区黄土岗甲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义,乡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常子林,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司法所干部。原告北京波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东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波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东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波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东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阎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瑞波人民陪审员 徐茹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尚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