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晋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307号罪犯李晋,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以(2008)淮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晋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国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