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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滨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鹤壁金能机械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金能机械有限公司,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滨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鹤壁金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小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曹明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西柴厂村北。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金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壁金能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淇滨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斌执行员 高卷引执行员 李万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