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荷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史红波与张元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波,张元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荷民初字第3号原告史红波。被告张元妫。原告史红波诉被告张元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史红波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红波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红波负担。审判员 刘北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