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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荷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史红波与张元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波,张元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荷民初字第3号原告史红波。被告张元妫。原告史红波诉被告张元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史红波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红波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红波负担。审判员  刘北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