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罗荣泉诉上杭县太拔乡罗坑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荣泉,上杭县太拔乡罗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罗荣泉,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江俊龙,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杭县太拔乡罗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杨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荣泉与被告上杭县太拔乡罗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荣泉以与被告上杭县太拔乡罗坑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荣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罗荣泉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