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葛思雨诉任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思雨,任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2391号原告葛思雨,女。被告任云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思雨诉被告任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思雨不能提供被告任云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思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祖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