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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昆山皓研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黄宗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皓研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黄宗贤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外初字第0001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906室。负责人涂德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被告昆山皓研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姚村原村办公室东侧中间壹栋。法定代表人张敏芳。被告黄宗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昆山皓研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黄宗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山皓研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黄宗贤起诉的申请。本院��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山皓研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黄宗贤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皓研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黄宗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为289.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楷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