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翟某某对单位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陈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男,生于1964年9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部经理。2010年8月3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某某,陕西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1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雯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中,因需等待他案的审判结果,2011年2月10日,本院决定中止审理本案。2013年12月9日因中止事由消失,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宝鸡市陈仓区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锦绣园小区11栋住宅及综合楼的除险加固工程委托给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让其负责工程的招标、监督和管理。后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将工程以议标的形式交由被告人翟某某所在的宝鸡惠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部承包,并商定在工程完工后让被告人翟某某给其利润。2010年4月26日,在工程即将完工时,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向被告人翟某某索要34.6万元好处费,被告人翟某某为了感谢李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给李某某个人账户转款34.6万元。被告人翟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的行贿主体应当认定为宝鸡惠沣公司,而不是被告人翟某某,李某某也是为了单位收受回扣,李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受贿。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锦绣苑小区的灾后除险加固工程无需公开招投标,被告人翟某某给予钱财并没有谋取竞争优势,其行为没有违背公平原则。被告人翟某某给予李某某的34.6万元中,应当扣除4.5万元的工程质保金,涉案金额应当按照30.1万元予以认定。本案存在较多疑点,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翟某某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地震致宝鸡市陈仓区锦绣园小区住宅及综合楼受损。2009年4月为了确保震后重建工作的有序开展,宝鸡市陈仓区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宝鸡市陈仓区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房屋所有权人为灾后重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确定了受灾住户的补助办法、补助标准以及补助资金的领取办法。确定锦绣园小区11栋楼需要进行除险加固,涉及住户489户,每户拨付补助资金3000元,共计146.7万元。宝鸡市陈仓区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锦绣园小区的开发公司宝鸡联兴开发公司负责锦绣园小区的灾后重建工程,但宝鸡联兴开发公司一直未动工。2009年11月26日,宝鸡市陈仓区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宝鸡联兴开发公司、锦绣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锦绣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通过协商确定将锦绣园小区11栋住宅及综合楼的除险加固工程由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让其负责工程的招标、监督和管理。宝鸡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被告人翟某某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部的经理,李某某与被告人翟某某曾相识,后二人约定,将锦绣园小区的灾后重建工程交由被告人翟某某的项目部承建,在工程完工后,让被告人翟某某给李某某一定金额的回扣。因宝鸡惠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部没有承建资质,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与宝鸡惠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该工程实际由宝鸡惠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部承建施工。2010年4月,在工程即将完工时,李某某向被告人翟某某索要回扣34.6万元。被告人翟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将34.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李某某个人账户。宝鸡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批按照规定申请领取了补助资金146.7万元,并向宝鸡惠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部支付了全部工程款146.7万元,锦绣园小区灾后重建工程经验收已全部符合设计要求。2013年6月17日。李某某因犯单位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翟某某供述,他和李某某以前曾在宝鸡一家房屋开发公司工作过。2009年12月份,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陈仓区锦秀园小区有除险加固工程,他去该小区实际察看后表示愿意干。在该工程招标之前,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工程要保证质量,工程结束后给他一部分利润。他同意李某某的要求后,通过议标的形式承包了该项工程。由于他的项目部没有建筑资质,他就委托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翟保林和宝鸡泰华物业管理公司李某某签了合同。他们项目部实施施工,施工期限5个月。2010年4月份,锦绣园除险加固工程即将结束时,李某某让他兑现以前答应的部分利润,李某某说就把之前支付的34.6万元工程款转到他个人账户上。他于2010年4月26日将34.6万元工程款转到李某某给他提供的账户上。工程结束后,经过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工程款已全部付清。李某某向他要利润,实际上就是回扣,他如果不答应就不能承揽到该项工程。2、同案犯李某某供述,他为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8月16日接手负责锦绣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09年12月许,陈仓区灾后重建办公室组织宝鸡联兴开发公司代表、锦绣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以及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召开会议,会议确定由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锦绣园小区实施除险加固工程,由他们公司找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具体实施。翟某某是宝鸡惠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部经理,因他与翟某某以前曾在同一公司工作过,于是他与翟某某协商该工程的承建。翟某某愿意承建该项工程,他给翟某某说第一必须保证质量,第二要给他公司一部分利润,翟某某同意了其要求,他就决定让翟某某承建该工程。锦绣园小区有11栋楼需要进行除险加固,涉及489家住户,区上给每户拨付3000元,工程费共计146.7万元。之后翟某某的工程队就进入锦秀园小区进行施工,他们泰华物业有限公司分笔领取了补助款,并给翟某某分笔支付了工程款。到2010年4月中旬,他们公司给翟某某支付了一笔34.6万元工程款。过后,他给翟某某打电话让把说好的回扣兑现,他和翟某某协商就将34.6万元作为回扣汇到他个人账户。翟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就将34.6万元汇入在了他在虢镇农村信用社西关分社的账户上。34.6万元他给锦绣园小区供煤商王小林支付煤款15万元,公司花费支出3万元余元,剩余的16万余元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3、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唐某某为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员,唐某某证实给被告人翟某某的项目部给付工程款146.7万元。4、中标通知书证实,2009年12月25日9时开标,经评定,宝鸡市陈仓区锦绣园小区灾后重建维修加固工程由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责任单位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为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0年1月1日,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同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翟某甲,就陈仓区锦绣园小区共11栋楼进行维修签订了施工合同,工期120天,从2010年1月1日开工至2010年4月30日竣工,工程总价146.7万元。6、陈仓区委办公室宝陈办(2009)031号文件证明,锦秀园小区灾后重建任务是:3、6、7、8、9、11、12、16、17、18号住宅及综合楼,共11栋,责任主体是锦绣园开发商宝鸡联兴开发公司。7、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票证实,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将146.7万元工程款转给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部。8、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部账户分户账、汇兑凭证、电汇凭证及李某某账户明细证实,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部转入工程款146.7万元,该帐户2010年4月26日给陈仓区信用联社西关分社李某某账号汇入34.6万元。9、宝陈政发(2009)33号文件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对城镇居民住房中度受损为C级危房的需除险加固方可居住的城镇受灾家庭,按照受损面积5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但每户(套)不超过3000元。受损住房除险加固补助资金的申请:由业主代理人持住房所有权人委托书(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托)、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业主确定除险加固方案等证明材料,报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除险加固工程开工预付补助资金的50%,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审计后,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10、宝鸡市陈仓区建设局宝陈建发(2009)77号文件证实,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是宝鸡市陈仓区建设局确定的灾后重建工程的施工单位。11、工程质量保修书证实,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协商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12、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宝鸡惠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二十项目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的下设机构,其负责人为翟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为了承揽到锦绣园小区灾后除险加固工程,而以回扣形式向受政府委托负责锦绣园小区11栋住宅及综合楼的除险加固工程的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为4.5万元,但是被告人翟某某给予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34.6万元属于回扣,并无证据证明该款中包含有质保金4.5万元,故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将工程质保金4.5万元从受贿款中扣除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翟某某以回扣方式谋取了竞争优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辩护人关于翟某某未取得不正当利益的辩护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小兵人民陪审员 孙梅芳人民陪审员 任瑞治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雪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