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执民字第199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灿与王伦和、谢苗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灿,王伦和,谢苗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1999-3号申请执行人陈灿。被执行人王伦和。被执行人谢苗儿。申请执行人陈灿与被执行人王伦和、谢苗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灿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伦和、谢苗儿现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王伦和、谢苗儿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灿的款项经申请人同意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温乐执民字第19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