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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建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建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303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17378-8,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凌文茂,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伯贵,男,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林建姐,女,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建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秀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