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姚俊山与陈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姚俊山,男,汉族,商河县某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商河县。被告陈守勇,男,汉族,商河县某某某某委员会职工,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俊山与被告陈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俊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俊山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俊山撤回对被告陈守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诉讼保全费133元,共计174元,由原告姚俊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