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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王立荣与余学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荣,余学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初字第680号原告:王立荣,女,1982年12月生于宁夏永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宁县。被告:余学全,男,1974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荣与被告余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荣以不能提供被告余学全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立荣负担。审判员  李世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