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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