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