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1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朱小虎与重庆筑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虎,重庆筑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1424号原告朱小虎。委托代理人周隆智,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筑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3号重庆留学生创业园C栋3楼。法定代表人赖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虎诉被告重庆筑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小虎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筑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林宝珍人民陪审员 梁龙炎人民陪审员 李华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