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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肖国炎、长城宽带汉阳区二桥服务中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国炎,长城宽带汉阳区二桥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274号申请人:肖国炎。申请人:长城宽带汉阳区二桥服务中心。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肖国炎、长城宽带汉阳区二桥服务中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肖国炎、长城宽带汉阳区二桥服务中心于2013年11月11日关于服务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协议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肖国炎、长城宽带汉阳区二桥服务中心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代理审判员 闻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