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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邓晓静与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静,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邓晓静,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被告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509810-X。法定代表人陈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晓静与被告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晓静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晓静以被告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主动支付所欠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晓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邓晓静负担。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阿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