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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赵大亭与汤玉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汤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赵某,女,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付某(原告之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汤某,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汤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丙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小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