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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恒天某某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天某某限公司,漯河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71-2号原告恒天某某限公司。被告漯河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天某某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文哲代理审判员  向 涛人民陪审员  肖 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