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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海秋,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相识、相恋,于2003年8月21日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3年4月22日生育儿子张某乙,于2006年4月11日生育儿子张某丙,于2011年3月17日生育儿子张某丁。由于工作、日常生活等多方原因,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冷战,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导致最终双方形同路人。如今夫妻感情荡然无存,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生活在一起已毫无意义。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张某丙随原告生活,婚生子张某丁随被告生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还爱着原告,并且三个小孩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本院经审理查明:1、双方于2000年5月份经父母介绍认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婚前被告怀孕,于2003年4月22日生育大儿子张某乙,双方于2003年8月21日在成都登记结婚,被告于2006年4月11日生育次子张某丙,于2011年3月17日生育三儿子张某丁。2、原告称双方婚前感情良好,最近一两年关系变差,双方缺乏沟通,感情越来越淡薄,至今双方已分居三个月,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还爱着原告,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自由恋爱步入婚姻,婚前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缺乏沟通等问题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实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并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因原告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以暂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