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新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赵志仁申请执行梁志明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仁,梁志明,梁肇洪,梁惠玲,梁宗慧,聂灶群,梁镇兴,苏榕香,梁宗佳,梁初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仁,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志明,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肇洪,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惠玲,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宗慧,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聂灶群,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镇兴,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苏榕香,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宗佳,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初长,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共支付赔偿款4758.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互负连带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完全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宗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新鹏支行的存款共2379.2元至本院,用作支付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景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