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玉新与被申请人刘文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新,刘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保字第48号申请人郭玉新,女,1934年1月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小区。被申请人刘文博,男,1990年2月生,汉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通祥街。申请人郭玉新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文博驾驶的冀HAK6**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以自有的冀HU4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文博驾驶的冀HAK6**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提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 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