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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倪某某,男,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倪某某,男,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