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行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立杰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立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行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立杰,群众,农民。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立杰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余霞、被告人尹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22时许,尹立杰驾驶机动车在龙州大街与张四良发生交通事故,经对尹立杰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定,尹立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2mg/100ml,达醉酒阈值。诉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查明,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张四良为民事赔偿经他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340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尹立杰的供述和辩解;赔偿协议书和收款手续;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立杰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超过安全技术检验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受到法律的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立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执行)。(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连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皖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