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原告于2012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的毛病有增无减,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原告再给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现在我被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希望等我出去之后再跟原告协商此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10月19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在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曾于2012年11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于2013年1月被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庭调解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彼此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被告吸食毒品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其现正在接受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被告也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告能予以谅解,双方今后多沟通,夫妻关系亦可重归于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安民审 判 员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良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