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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范金秀与张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秀,张清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范金秀,女。被告张清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秀与被告张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秀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范金秀以被告张清明已还清欠款,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金秀负担。审判员  张永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