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范金秀与张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秀,张清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范金秀,女。被告张清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秀与被告张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秀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范金秀以被告张清明已还清欠款,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金秀负担。审判员 张永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