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外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俊平与卢建钢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平,卢建钢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外初字第13号原告:高俊平。委托代理人:丁兆成,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平与被告卢建钢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48.96元,由原告高俊平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