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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09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茹勤与笪银花、刘小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0929-4)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茹勤,笪银花,刘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929-4号申请执行人张茹勤,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笪银花,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小丰,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恒顺花园阳光城*幢***室,身份证号34082519820715349X张茹勤与刘小丰、笪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茹勤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12)包民一初字第028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小丰、笪银花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与太湖路交口恒生阳光城8幢309室房产,产权证号:包070391。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诉讼过程中所查封的上述房产自动转为执行中查封。2013年9月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执字第0092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巢湖金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2月26日,买受人吴伟慧(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竞得。2014年1月11日,我院依法裁定恒生阳光城8幢309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包××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伟慧所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小丰、笪银花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与太湖路交口恒生阳光城8幢309室房产(产权证号:包070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