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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道顺保洁有限公司与李福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道顺保洁有限公司,李福根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189号原告上海道顺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庚申。委托代理人田维春。被告李福根。委托代理人李冬梅,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爱霞,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道顺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启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道顺保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维春,被告李福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道顺保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进入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原告未为被告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2012年10月22日,原告受伤,2013年3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8月20日原告经鉴定部门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被告称在工作中脚受伤,但当日仍骑车正常下班,亦未跟同事谈及受伤一事,原告公司现运营不佳,缺乏支付能力,故现起诉要求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被告李福根辩称,2012年10月21日18点至2012年10月22日6点为被告值班时间,10月22日4点,被告在巡逻中踩到砖头致脚部骨折,故被告所受之伤为工伤,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进入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原告未为被告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双方签有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2日,原告在夜班保安工作中巡逻厂区时扭伤右足。2013年3月29日经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8月20日经宝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原、被告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收到鉴定结论后亦未申请再次鉴定。2013年9月11日,被告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2011年11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10月22日被告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13年8月20日经鉴定被确定为XXX伤残,双方均未对工伤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鉴定结论亦未申请重新鉴定,现工伤认定书及鉴定结论均已生效。原告主张被告并非在工作中受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又主张公司运营不佳、缺乏支付能力,但其未为被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应对被告所受工伤承担相关费用。综上,原告的诉请均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道顺保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福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二、原告上海道顺保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福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76元;三、原告上海道顺保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福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道顺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启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