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商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与丹阳三盈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丹阳三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商初字第1245号原告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北一纬路。法定代表人陈荣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磊,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三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1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三盈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三盈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三盈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阳三盈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郦晓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