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35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和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鲍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和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鲍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540-1号原告南平市和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建军,董事长。被告鲍建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担保人许某甲,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5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46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现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白沙分社,账号:xxxxxxxxx)的冻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银行账户(开户行: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白沙分社,账号:x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