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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35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和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鲍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和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鲍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540-1号原告南平市和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建军,董事长。被告鲍建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担保人许某甲,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5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46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现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白沙分社,账号:xxxxxxxxx)的冻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银行账户(开户行: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白沙分社,账号:x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