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董国兴、李思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董国兴,李思标,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晓睿。委托代理人:张鑫。被告:董国兴。被告:李思标。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国兴、李思标、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6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718元,由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勇军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