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覃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韦仲强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仲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76号移送庭: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仲强。关于被执行人韦仲强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覃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仲强至今未履行罚金义务,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覃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并处罚金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黄荣恒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丽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