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世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世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60号原告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敏,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世乔,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益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