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偃民十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罗悝诉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悝,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偃民十初字第219号原告罗悝,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武江,男,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瑜勃,男,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许保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君涛,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悝诉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悝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悝承担。审 判 长 吉小伟审 判 员 王应军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