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行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执行人赖庆红、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赖庆红,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行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代表人王德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柯顺宝,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赖庆红,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肖辉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执行人赖庆红、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赖庆红偿还借款本金32167.34元及利息;二、对被执行人赖庆红提供抵押的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丰泽大厦”406号房产(抵押登记号:预(2003)泉港房押字0081号,建筑面积为136.9平方米)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抵押权实现后的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二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14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偿还借款32167.34元及利息的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赖庆红所有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丰泽大厦”406号房产(抵押登记号:预(2003)泉港房押字0081号,建筑面积为136.9平方米)。被执行人赖庆红的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且该房产已被本院查封,需进行评估、拍卖后,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赖庆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黄宏星执行员 陈龙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智平附: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