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徐翠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辉武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翠琼,陈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徐翠琼,女,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绵阳市游仙区人,农村居民,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陈辉武,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观英滩。申请执行人徐翠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辉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辉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徐翠琼送达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王超容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辉武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义务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 妍 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沁(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