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刘某某,女,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某,男,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唐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蕴 更多数据: